山西省省級行政單位辦公家具、辦公設備配置標準
山西省省級行政單位辦公家具、辦公設備配置標準
1.山西省省級行政單位辦公家具配置標準
資產名稱 | 實物量標準 | 價格上限標準(元/臺、套、件) | 使用年限標準 |
辦公桌 | 1張/人 | 省級:6000 廳級:4000 處級以下:2000 | 長期使用 |
辦公椅 | 1把/人 | 省級:2000 廳級:1500 處級以下:1000 | 長期使用 |
沙發 | 1組/辦公室 | 省級:12000 廳級:5000 處級以下:2500 | 長期使用 |
茶幾 | 隨沙發按需配備 | 省級:3000 廳級:1500 處級以下:600 | 長期使用 |
桌前椅 | 處級以上領導按需要配備 | 600 | 長期使用 |
折疊椅 | 按需要配備,不分級別,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100% | 120 | 長期使用 |
書柜 | 按需配備 | 省級:8000 廳級:3000 處級以下:1500 | 長期使用 |
文件柜 | 按需要配備,不分級別 | 1000 | 長期使用 |
保密柜 | 按需要配備,不分級別 | 3000 | 長期使用 |
更衣柜 | 1組/辦公室 | 1000 | 長期使用 |
會議室家具 | 中、小型會議室(80平方米以下,省級四大班子可適當放寬至150平方米左右) | 省級四大班子,按照使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1200元配置,其他單位,按照使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800元配置。 | 長期使用 |
大型會議室(80平方米以上) | 省級四大班子,按照使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800元配置,其他單位,按照使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配置。 | 長期使用 |
注:本表中所列“長期使用”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,已到達規定使用年限,但尚可繼續使用的,應當繼續使用。(內容來源于山西省財政廳)
2.山西省省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
資產名稱 | 價格上限標準 | 實物量標準 | 使用年限標準 | ||
臺式電腦 | 5000元/臺 | 1臺/人(涉密電腦、外網電腦按實際需要配置) | 單位因業務工作需要,使用內網和外網的工作人員每人可配置2臺臺式電腦,總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150% | 6年 | |
筆記本電腦 | 7000元/臺 | 1臺/廳級以上崗位;2臺/內設機構(或1臺/4人,不足4人按4人算) | 總數不超過編制內實有人數的30%。外勤單位可增加筆記本電腦數量,但應同時減少相應數量的臺式電腦 | 6年 | |
打印機(包括一體機) | 激光A3幅面 | 8500元/臺 | 1臺/內設機構,按需配備 |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選擇配備A3、A4打印機,但打印機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30% | 6年 |
噴墨A3幅面 | 2500元/臺 | ||||
針式A3幅面 | 3000元/臺 | ||||
激光A4幅面 | 1500元/臺 | 1臺/廳級以上崗位;2臺/內設機構(或1臺/4人)不足4人按4人計算 | |||
針式A4幅面 | |||||
噴墨A4幅面 | |||||
票據打印機 | 3000元/臺 | 按需要配備 | 6年 | ||
傳真機 | 2000元/臺 | 1臺/廳級以上崗位;1臺/內設機構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30% | 6年 | |
中高速復印機 | 25000元/臺 | 1臺/3-5個內設機構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3%,單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計算 | 6年或復印35萬張 | |
速印機 | 30000元/臺 | 1臺/單位 | 僅限于50人以上獨立發文單位 | 6年或復印35萬張 | |
掃描儀 | 普通平板掃描儀2000元/臺;高速文檔掃描儀6000元/臺。 | 按需要配備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內設機構編制數 | 6年 | |
碎紙機 | 1000元/臺 | 1臺/內設機構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內設機構編制數 | 6年 | |
電話機 | 200元/部 | 按需要配備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內設機構編制數的100% | 長期使用 | |
照相機 | 3000元/臺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5%,行政執法所需照相機經批準另行配置。 | 8年 | ||
攝像機 | 7000元/臺 | 1臺/單位 | 100人以上單位可增配一臺 | 8年 | |
投影儀 | 10000元/臺 | 按需要配備 |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的1%,不足1%的按1%計算 | 8年 | |
空調 | 3000元/臺 | 房間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,按照1臺/房間配置 | 8年 | ||
4000元/臺 | 房間面積為20-30平方米,按照1臺/房間配置 | 8年 | |||
5000元/臺 | 房間面積為30-40平方米,按照1臺/房間配置或總價控制。 | 8年 | |||
7000元/臺 | 房間面積為40-55平方米,按照1臺/房間配置或總價控制。 | 8年 | |||
8500元/臺 | 房間面積超過55平方米,按照1臺/房間配置或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| 8年 |
注: 1.單位實有人數超過單位編制人數的,按編制人數計算。
2.本表中所列通用辦公設備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設備。
3.本表中所列“長期使用”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;己達到規定使用年限,但尚可繼續使用的辦公設備,應當繼續使用。
4.內容來源于山西省財政廳。